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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法亦称重估法(revaluation)。与红利法相对。
处理合伙企业所有权变更的一种会计方法。
在新合伙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时,在账上确认商誉,合伙企业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反映的方法。
新合伙人的入伙和原合伙组织解散。此法强调合伙企业所有权结构变更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从法律观点看,新合伙人人入伙或原合伙人退伙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并创造出机关报的合伙企业,
既然如此,转移到新合伙企业所以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包括原合伙企业或新合伙所创造的商誉,均应确认入账。
在合伙人退伙时,歙 米企业应重新评估原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并调整各合伙人资本,
合伙企业支付额超过该合伙人原投资额的部分也应确认为商誉。
若仅确认这一部分的商誉,则称为部分商誉法;若将合伙企业支付额减去退伙人的资本的差额,
推算整个合伙企业所蕴含的商誉,然后在账上加以确认,则是全部商誉法。
商誉法确认了新合伙人入伙或退伙这一事项所隐含的商誉,
与红利法相比,这种处理会使合伙企业以后年度利润下降,因为商誉在一定期限内需予以摊销。
红利法是将投资额与权益额的差额在原合伙人之间据损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视作给新人的红利或新人给原合伙人的红利。
其理论依据是新人入伙时合伙企业仍在正常经营中,持续经营假设依然成立,持续经营假设
以及建立在其上的各种会计原则也适用于合伙企业。
所以合伙企业的资产仍以历史成本计量,无需重估,自然也不会产生商誉。
当新合伙人的投资额小于其所得的权益额时,两者的差额可视作原合伙人
让渡部分资本以红利的形式购买新合伙人的人力资本或财务资本;
当投资额大于权益额时,从理性人假设出发,是新合伙人十分看好合伙企业,认为其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润,
因此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其入伙权,此部分差额时作给原合伙人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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