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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债经营融资租赁亦称杠杆租赁。直接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出租人因资金较少,向银行或其他方面借入资金,购入设备,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其主要特点是,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还有第三者即贷款人直接参加。
出租人主要依靠贷款人提供的资金制造或购置资产以供出租,本身出资仅占租凭资产价款的20-40%左右,但至少要达到20%。
出租人和贷款人都可能由多方组成,以分散风险。
这种租赁的租赁项目规模较大,第三者的信贷资金对租赁业务起着财务杠杆的作用。
美国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13)说明了这种租赁除了包含有第三者直接参加的特点外,还有以下两个特点:
(1)出租人的贷款者提供的资金必须是没有追索权的,尽管贷款者对出租资产可能具有追索权。
在交易中,资金的数量必须能够给出租人提供实质的“”杠杆“”作用;
(2)出租人的净投资在租赁前期逐渐减少,到租赁后期又逐渐增加。
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可以给租赁双方以及贷款者带来一般租赁所不能获得的特别利益。
首先,对物主出租人(多个产权参加者)来说:
(1)仅以远低于设备价款的现金投资(为设备价款20-40%),
却可成为物主得到全部所有权利益和享受残值以及获得相当于对设备投资的税法上的
全部优惠投资抵税和加速折旧,以除低实际税利率,大大加快对现金投资的回收;
(2)购买设备的贷款中有60-80%的资金是借款,因此,每年有大量利息可作为费用而无须纳税,
这使物主出租人大大减少了实付税款,相应提高了投资报酬率;
(3)借入的是不可追索的贷款,万一承租人违约,为抵还借款,被清偿的权限于设有担保物权的出租资产,不涉及出租方其他资产。
其次,对承租人而言,不仅仍然拥有设备的全部使用权,而且能大幅度降低租金,因为:
(1)出租人可以降低租金的形式让承租人分享一部分他们可得到的扩大了好几倍的减税优惠;
(2)出租方由多个产权参加得组成,这就分散了投资风险,从而有可能降低租金。
再次,对贷款方来说,由于他得到了其价值高于贡款总额的设备留置权,收回贷款较有保障。
但是,举债经营融资租赁同时也增大了出租人的投资风险和贷款人的贷款风险。
对出租人来说,由于产权利益后于债权利益,一旦承租人违约,出售设备的所得首先要偿还
欠贷款人的债务,剩下部分才归出租人,出租人的20-40%的投资就有收不回来之虞。
对贷款人来说,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仅告分期收取租金得到偿还,从这一点看,贷款风险较一般贷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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