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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性惯例
亦称例外原则,在会计原则不能完全适应时,处理某些具体会计事项所采用的一些惯例,
这些惯例一方面构成会计事项所采用的一此些惯例,这些惯例一方面构成会计原则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又是对其他有关会计原则的灵活运用和修正。
因此,这种修正性惯例又可以看作是会计原则的一种例外。
一般认为以下四个原则为修正性惯例:
(1)重要性原则;
(2)谨慎性原则;
(3)实质重于形式;
(4)行业惯例。
行业惯例,指根据行业特点对领土原则所作的某些必要修正。
这是因为会计原则是普遍适应的一般性原则,不可能规范各个行业的特殊情况。
而这所种行业特殊性又必须纳入会计原则的遵循。
这就要求以一般会计原则为基础,制定修正性的例外原则。
如生产周期较长的建筑行业,就不适宜按照实现原则在销售完成时才确认收入。
应根据行业惯例对实现原则作出修正,按完工发比来确认收入。
(见“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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