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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登记
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根据会计凭证,有关的总分类账中进行总括登记的同时还要在其所属的有关明细分类账中进行明细登记。
总分类账户与明细分类账户平行登记的要点如下:
(1) 方向相同。在总分类账户及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登记同一项经济业务时,方向通常相同。
即在总分类账户中记入借方,在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也应记入借方;在总分类账户中记入贷方,
在其所辖的明细分类账户中一般也应记入贷方。
(2) 期间一致。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所辖明细分类账户的具体时间可以有先后,
但应在同一个会计期间记入总分类账户和所辖明细分类账户。
(3) 金额相等。记入总分类账户的金额必须与记入其所辖的一个或几个明细分类账户的金额合计数相等。
登记方法:
⒈依据相同,登记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都要以相关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⒉同期登记,对于所发生的一笔经济业务,根据有关会计凭证来进全面的分析,
登记总分类账户的同时,还要在同一会计期间记入总分类账户所属的明细分类账;
⒊同向登记,把有关会计科目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以相同方向进行登记,
也就是说计入总分类账借方的同时,也要计入明细分类账会计科目的借方,
如果是计贷方,同样要分别计入贷方;
⒋等额登记,在登记金额时,总分类账的金额要与明细分类账的金额相等。
使总分类账与其所属明细分类账之间形成相互核对的数量关系:
(1)各总分类账户的本期发生额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的合计数相等;
(2)各总分类账户的期末余额与其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期末的合计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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