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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种类
1.按照清查范围分类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
范围:
(1)年终决算前(年底)
(2)在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前(重大调整)
(3)中外合资、合资前;
(4)股份制改造前;
(5)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6)单位主要调离工作前等。
局部清查指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范围:
(1)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财产物资,
如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应根据需要随时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2)对于贵重财产物资,每月都要进行清查盘点;
(3)对于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由出纳人员进行清点核对;
(4)对于银行存款,企业至少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
(5)对债权、债务,企业应每年至少同债权人、债务人核对一至两次。
局部清查的特点是清查内容少,范围小,涉及的人员较少,但专业性较强。
其清查对象主要是货币资金、存货等流动性较强的财产。
补充:这两者可以是定期清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清查
2.按照清查的时间分类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
不定期清查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范围:
(1)在财产物资或库存现金的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分清经济责任,便于办理交接手续)
(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时;(查明损失情况)
(3)上级或有关部门决定对本单位会计或业务进行检查;(验证会计资料的可靠性)
(4)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时;(摸清家底)
补充:这两者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3.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
(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外部清查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等
根据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
【提示】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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