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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总则

来源:浙江会计教练线上培训机构时间:2020/6/5 10:1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我国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法,也是财政法的核心。

  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共分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11章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总则

  第 一章总则确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预算划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对预算方针政策、预算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

  预、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准权,预算执行、调整、监督、审批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撤销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策草案;

  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方案。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瞀的执行;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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