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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我国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法,也是财政法的核心。
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共分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
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11章79条。
第 一章总则确定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预算划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对预算方针政策、预算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
预、决算的编制、审核批准权,预算执行、调整、监督、审批权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撤销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策草案;
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向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方案。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瞀的执行;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按照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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