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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无偿债能力”的解读

来源:浙江会计教练线上培训机构时间:2020/4/29 9:00:43

  无偿债能力是指企业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其负债总额超过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状态。

  无偿债能力的含义有两层:

  第 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

  第二是指公司虽然尚未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但由于公司的资产流动性较差,致使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我国对“无偿债能力”的解读

  企业无偿债能力,是否应进入破产程序,视破产法的规定。

  我国《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由此可见,破产的界限是丧失清偿能力,而不是指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延期支付。

  有些(如美国)规定,破产的界限是资不抵债 即债务公司的负债总额超过其资产公允价值称为破产性无偿债能力,

  而将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称权益性无偿债能力,即因周转不灵而造成的无偿债能力。

  发生权益性无偿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而避免破产程序;

  破产性无偿债能力的企业,通常在破产法庭的监督下进行改组或直接清算。

  法律规定编辑有些的法律明确规定:

  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因发放现金股利而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公司不能发放现金股利,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由于偿还债务的能力主要取决于资产的变现能力,因此,无偿债能力限制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

  规定公司在现金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先偿还债务,有剩余的才能发放现金股利。

  尽管我国尚未有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

  但在公司长期债券和贷款合同、股合同以及租凭合约中已有限制股利发放的相关条款。

  如规定:公司支付的股利不能超过公司利润一定的百分比;

  支付股股利之前不能支付普通股股利等。

  这些条款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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