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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赎回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对某一成员企业所发行债券的买卖行为。
从各成员企业看,它们均具有法人资格,发行债券的企业账上记为应付债券,
而购进债券企业的账上反映为债券投资,不存在债券赎回问题。
只有购入本企业发行的债券,才称得上债券赎回。
但从企业集团看,实质上该债券已被赎回。
推定赎回是就企业集团而言的。
由于成员企业间的债券投资和应付债券是往来账户,在合并过程中需要抵消,其差额则确认债券赎回损益。
推定赎回是针对集团而言的,由于母、子公司的债券投资和应付债券是“相应相反”项目,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予以抵销。
在推定赎回过程中,购买者的购买成本与该债券发行者记录的相应帐面价值的差额,就是推定赎回损益。
对如何处理债券推定损益,在西方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
推定赎回的会计处理
有人认为,债券推定赎回损益应当按照债券的面值在购买公司和发行公司间分摊。
这一观点被称为面值理论(Par value theory)。
假设某子公司对外发行了面值总额为800,000元的债券,现母公司支付510,000元
购入子公司发行在外的、面值为500,000 元、未摊销溢价4,000元的该债券,
在这一推定赎回过程中,产生了推定损失6,000元[510,000-(500,000+4,000)],
其中4,000元应由子公司承担,其余2,000元则由母公司分担。
显然,我们几乎找不到支持这种观点的依据在哪里。
另一种观点,可以称为代理理论,该理论认为,债券赎回实际上是母公司出于对集团整个利益的
考虑而决定的,内部债券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是遵守母公司的指令、起着债券发行公司的代理作用。
这样,在上例中推定损失6,000元应分配给债券的发行者-子公司。
从合并财务报表看,相当于子公司按510, 000元购入了其发行在外的债券。
这样处理债券赎回推定损益,显然遵守了“实质胜于形式”原则。
相对而言,代理理论应优于面值理论。
在我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这种债券赎回推定损益计入合并报表的“合并价差”之中,
即不是面值理论的结果,也不是代理理论的产物,不过是为简化而简化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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