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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价外费用的增值税

来源:浙江会计教练线上培训机构时间:2020/4/2 11:4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会计分录--价外费用的增值税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结合起来。

  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0

  贷:财务费用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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