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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跨月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办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回销货处理。
是不是只要发票开错都能够直接作废呢?
发票作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发票作废的条件如下: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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