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400-6136-679

位置:深圳恒企会计考证培训学校 > 学校动态 > 可以允许发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可以允许发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来源:深圳恒企会计考证培训学校时间:2021/11/28 17:50:40

       可以允许发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以允许发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

  发票作废后税费怎么退?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领取试听课
每天限量名额,先到先得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www.peixun360.com/2885/news/444095/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深圳恒企会计考证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 可以允许发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的全部内容。

温馨提示:提交留言后老师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热线电话:400-6136-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