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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小企业这些行为视同销售

来源:赣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4/7 14: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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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作为小企业与外部发生税务交易,属于收入实现的过程,视同销售商品,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与此相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当小企业发生上述八种行为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的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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