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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实务操作技巧

来源:株洲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2/30 11:14:24

  在全面有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可供购买方按照相关规定来抵扣进项税额。实务中纳税人应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具体内容。


  一、开具发票无法上传明细数据,需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将无法继续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办理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推行的条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范围推行。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三、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列举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是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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