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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土地置换如何纳税

来源:南宁共赢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1/29 14:08:54

营改增前土地置换如何纳税?小编将会通过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相关案例”介绍了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处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营改增前土地置换如何纳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增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增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取得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收益为收入;以取得房屋的成本和在销售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为扣除额;以收入减去扣除额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乘以对应税率减除扣除项目乘以速算扣除率的差额为应纳税额。

结合实务中纳税人获取房屋方式的一般渠道,本文所谓“改前房”仅指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通过购买取得的房屋。另外考虑到增值税跟土增税相结合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下文刻意的设定了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交易金额为含税价,增值税计税方式为简易征收。

相关知识问答:
一: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关于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断定相关金额:(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获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践交纳的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应允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二: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条件

答:可以的。但是有一定要求:

国税总局2018第18号公告: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以上内容就是南宁共赢会计培训班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营改增前土地置换如何纳税的相关内容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答疑老师或者留言咨询,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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