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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出票人做成有效的支票,必须按法定要求及在有关事项。支票记载事项包括: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
1、支票的用途;
2、合同编号;
3、约定的违约金;
4、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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