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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免征车船税是指一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免税范围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二对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同时免征车船税法保留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4)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普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吨税的船;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及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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