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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项目报告

来源:长沙金账本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14 9:56:39

       一、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三、设定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四、办理材料:

      1.《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2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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