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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1.如果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2.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受票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被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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