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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第二款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农民工的劳务报酬的个税预扣预缴义务人是劳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号)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基于此税法规定,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专业作业分包合同支付农民工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为劳务公司.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其中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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