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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缴契税吗?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较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
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另外,纳税人不要忘了融资租赁合同要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而不是按产权转移书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就是说,融资租赁期间,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融资租赁房产合同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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