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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划定的

来源:南京百创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1/13 16:43:14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划定的?下面就由南京百创会计培训的小编为您具体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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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决定。

  3、连锁经营企业的纳税地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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