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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住房补贴,个税处理为什么不一样

来源:湘潭育德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2/1 8:43:17

  同为住房补贴,个税处理为什么不一样呢?湘潭育德会计培训学校小编用五个案例为您说明,同是住房补贴,个税处理大不同的原因。



  外籍人员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

  【案例1】A公司为外资企业,为其雇佣的外籍员工M租赁公寓,公寓租赁费为月租金5000元。

  【案例2】B公司为外资企业,为其雇佣的外籍员工N报销其租赁公寓的费用,N租赁公寓费用为月租金500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案例中两名职工M、N均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员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

  【案例3】C公司为一互联网企业,为其雇佣的中国籍高管人员张某租赁公寓,张某租赁公寓月租金5000元。

  【案例4】D公司为一金融企业,为其雇佣的中国籍高管人员王某报销租赁公寓的费用,王某租赁公寓月租金5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由于针对中国籍雇员没有相应的减免税措施,因此张某、王某均要按规定将租赁费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金形式

  【案例5】E公司为一制造企业,为其雇佣的外籍高管人员和中国籍高管人员每月给予5000元的现金住房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

  此案例中不管外籍人员还是人员,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将现金住房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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