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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完工进度如何确定

来源:湘潭育德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4/13 11:21:52

       审计人员对甲公司当年确认A船舶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进行审核。有关事项如下:

  1.截至2014年12月末,“工程施工——A船舶合同成本”借方归集的料工费发生额 7150万元。其中 12月31日领用钢材1200吨,计425万元。

  2.在“预付账款——乙单位”借方反映预付劳务费350万元。

  3.“长期借款——丙银行”反映为建造A船舶专门借入的10000万元,年利率7.5%,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每季度结算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反映列支丙银行利息625万元。当年使用专项借款闲置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150万元。

  4.甲公司计算A船舶完工进度:

  当年发生合同成本=7150+350=7500(万元);

  2014年完工进度=7500÷15 000=50%;

  合同收入=16000×50%=8000(万元);

  合同费用=7500万元;

  合同毛利=8000-7500=500万元。

  审计人员依据财税政策,对上述事项逐一分析。

  事项1 审计人员与财务经理沟通,2014年12月31日发生的1200吨钢材是否真实领用?经核实,因材料核算员在录入发出存货时,误将为B船舶准备开工建造的材料当作A船舶领用,但未及时修改。这部分材料A船舶未实际使用,应从“工程施工”中剔除。

  事项2 据了解,甲公司建造的A船舶,其中有部分劳务外包给乙单位。按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务外包合同,甲方于2014年12月预付给乙方350万元劳务费用,在2015年3月末,乙方以实际提供的劳务工作量,出具发票与甲方结算。因此,这部分预付款也不能作为A船舶实际发生的成本。

  事项3 依据财税文件,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专门用于A船舶建造,2014年3月1日至年末,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625万元,应予资本化,计入“工程施工”科目,而不应在“财务费用”中核算。同时,将闲置资金用于投资取得的收益150万元,应冲减“工程施工”。

  事项4 通过分析,甲公司2014年建造A船舶实际成本=7150-425+625-150=7200(万元);

  实际完工进度=7200÷15000=48%;

  会计上确认的完工进度=50%。

  应对下列项目纳税调整:

  (1)应确认合同收入=16000×48%=7680(万元);

  应纳税调减金额=7680-8000=-320(万元)。

  (2)应确认合同费用=7200万元;

  应纳税调增金额=7500-7200=300万元。

  (3)应予资本化利息调增金额=625-150=475(万元)。

  A船舶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净调增金额=-320+300+475=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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