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400-6136-679

位置:大连新启迪会计培训学校 > 学校动态 > 赊销和分销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赊销和分销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来源:大连新启迪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7/18 18:12:36

  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是有起始时间的,一般我们称之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赊销和分销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呢?关于纳税义务这个问题的答案,大连新启迪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赊销和分销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是什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增加财政收入。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赊销和分销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您想系统的学习会计专业的知识请到大连新启迪会计培训学校,预约0元试听课程,咨询电话。

领取试听课
每天限量名额,先到先得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www.peixun360.com/2604/news/220998/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大连新启迪会计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 赊销和分销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的全部内容。

温馨提示:提交留言后老师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热线电话:400-6136-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