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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关于发票的跨年相关知识来啦

来源:新乡恒企会计培训中心时间:2022/2/28 15:12:28

  2022已至,大家对于“跨年”的涉税处理是否都已知晓?在前期总结的基础上,网校来和大家一起看一看,涉及跨年度的发票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
  一、年末发生的业务,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款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年末业务无法及时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三、以前年度取得的发票,暂未扣除的可以追补确认吗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
  4.《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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