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400-035-8011

位置:合肥优路教育培训机构 > 学校动态 >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

来源:合肥优路教育培训机构时间:2019/12/26 16:38:22

      优路教育小编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2019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增加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领取试听课
每天限量名额,先到先得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www.peixun360.com/2255/news/134720/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合肥优路教育培训机构 小编为您整理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的全部内容。

温馨提示:提交留言后老师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热线电话:400-035-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