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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并账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来源:南宁恒企会计培训中心时间:2022/4/1 15:14:20

  母子公司并账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A公司按撤资(减资)处理.《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是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的常见方式,该问题在实务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2015年,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进一步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管理事项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中明确,

  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税款所属期间"应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止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因此,甲、乙、丙公司应当将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公司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的会计利润总额为A公司全年会计利润(含合并前A公司1至8月的利润及合并后9至12月的全部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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