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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来源:成都亲导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4/10 14:01:48

  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代理A公司进口一台免税科研仪器(A有海关免税进口证明),货款由A公司先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再代为对外支付。A要求开票金额为全额(货款+代理费),问我公司应如何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我公司作为流通环节,即便进口商品为免税的,我公司若全额开票,是否应承担销项(且没有进项)? 答: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属于受托方,可以按照委托方A公司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此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差额缴纳增值税。您公司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进口科研仪器免征进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0元。

  在该笔代理进口业务中,您公司作为受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您公司对国外支付货款时: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向委托方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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