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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

来源:成都亲导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4/9 15:15:33

    税收实体法:免抵退业务性质变化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1.免抵退转免税的会计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进一步规定:“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企业对于未收齐单证信息也未申请逾期申报的,在次年的5月份应该对出口业务作免税申报。

  此时对于该笔出口业务,企业只是在出口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免抵退税均未进行会计确认与核算。此时企业只需对“免税”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入成本。在进行进项转出时,企业往往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依上例,假设企业在2015年5月份对上述出口进行免税申报,当月(5月份)全部进项税额为2,400,000元,内销收入为5,000,000元,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则根据上述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00,000×1,000,000÷(1,000,000+5,000,000)=400,000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0

  在旧的出口退税政策下,在出口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就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必须冲减该部分转出金额。

  2.免抵退视同内销的会计处理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据此,企业对于未收齐单证信息也未申请逾期申报的,超过免税申报期的要视同内销处理。

  此时对于该笔出口业务,企业也只是在出口时确认了收入,结转了成本,对免抵退税均未进行会计确认与核算。此时会计上主要是处理两个问题:

  一是会计上如何体现营业收入类型的变化。在出口时,企业将该笔销售确认为“免抵退出口收入”,现需调整为“内销收入”,这些是免抵退企业会计上对营业收入常设的二级科目。会计上只需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明细科目进行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如果是上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则需要调整的“免抵退出口收入”与“内销收入”此时都要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故就收入类型变化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视同内销时要核算该业务的销项税额。对于视同内销业务因为没确认免抵退税额,自然无需对此进行调整,但是内销就意味着要计提销项税额。问题是计提的销项税对应哪个科目?这就涉及出口业务的合同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根据视同内销的计税方法,一般贸易方式下,一般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由此可见,在视同销售下,出口货物离岸价为含税价,那么计提的销项税额就应该冲销原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所以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时,应将其分为价税两部分,前述分录应该修改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免抵退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是上年出口业务视同内销,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只反映该销项税额计提事项,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视同内销的一般都是上年业务。

  依上例,假设企业在2015年5月份未对上述出口进行免税申报,则在2015年6月份应该视同内销进项增值税征税申报,根据规定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1,000,000÷(1+17%)×17%=145299

  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5,2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即在旧的出口退税政策下,在出口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就将“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营业成本,如果视同内销的是适用旧出口退税政策的业务,理论上企业还须对“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进行处理。实务上,因为进行视同内销操作时,企业会将视同内销金额作为负数填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里,申报系统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时已冲减了该视同内销金额,故会计上直接在月底按汇总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处理即可。如果是跨年业务,系统不录入该负数金额,则企业必须单独对其进行冲销,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3.免抵退业务“退运”的会计处理

  免抵退业务发生“退运”的实质是“销售退回”,而且企业在出口时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对于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此处的销售商品成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的业务成本,但不包括应转回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另外,在增值税会计中,明细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是用于核算免抵退税额用于“免抵”和“退税”的部分,发生退运时,理论上企业必须冲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但是根据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的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跨年度的退运业务不再补征免抵退税款。

  所以,对免抵退税的处理在系统上作顺延处理即可,即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调整的免抵退税均已在当月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体现,在会计上对上述业务合并处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才需要单独将对应的不得免征与敌寇税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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