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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务筹划

来源:成都益进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4/17 15:11:22

  浅谈如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及原则

  “税收筹划”,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做出了如下描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根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合法的纳税筹划称为“节税”,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筹划称为“避税”,将违法的纳税筹划称为“偷税”。

  (一)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尽量少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都有的想法,但是一定要增加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种种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二)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各种节税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债务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财务利益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大化。

  (四)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税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的纳税金额很大,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筹划。不同合同试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该把握住这样良好的机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税率低的方式签订合同,比如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果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施工企业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当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时,无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只是单纯地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与建设方没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5%缴纳营业税。

  (二)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我国2009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来说无论是甲方供料工程还是包工包料工程,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的物资价款,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若是包工不包料,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购料,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也会相应较高;而若是施工企业购料,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来说会选择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相对来说会较低,这样就相应降低了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关于设备价款,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地不将机器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只是负责安装工作,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这样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案例:甲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乙的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协商规定,由安装企业甲提供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总价款为800万元,其中含安装费120万元。则甲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800×3%=24万元。若是由建设单位乙自行采购设备,甲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只收取安装费12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120×3%=3.6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20.4万元。

  (三)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当纳税人发生此种类型的业务时,应先办理相关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证明,同时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安装资质;(3)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4)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五)利用减免税项目来避税。税法规定建筑业的免税政策有: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争取承接免税项目,从而进行合理避税,获取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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