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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使用的法律规定

来源:麻城仁和会计培训中心时间:2021/3/13 15:00:51

发票专用章使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发票专用章的式样.

公告指出,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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