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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绵阳佰平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4/17 13:58:23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篇

  软件产品增值税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政策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亦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优惠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优惠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①-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其中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①=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②-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②=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如果生产的是嵌入式软件,则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您企业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特别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没有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是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

  其他注意事项

  1.进项税额分摊: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是不能进行分摊的。

  2.不征税收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篇

  符合条件

  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

  优惠政策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自期满为止。

  文件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各部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备案材料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花名册》(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以及汇算清缴年度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收入金额大的合同;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政策

  1、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2、经济特区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三条

  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备案材料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企业职工花名册》(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以及汇算清缴年度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可从表证单书下载-企业所得税模块下载模板);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收入金额大的合同;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内容

  1、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资格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资格认定申请程序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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