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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通俗解释

来源:遂宁恒企会计培训班时间:2021/12/19 15:06:54

  应纳税所得额通俗解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内容。

  应纳税所得额通俗解释

  答: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应税收入减除在该纳税期间依法允许减除的各种支出后的余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不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六)超过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七)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如担保支出、回扣支出、风险投资准备金支出等。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财政收入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所得额(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以上就是应纳税所得额通俗解释全部内容,大家如果看完本文内容还想了解更多相关财务知识,可以继续关注网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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