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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成都恒企会计培训机构小编为您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 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 汇总纳税企业;
3. 上市公司;
4.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5. 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6. 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以下规定规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1)以制造业或加工、修理修配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以建筑业或饮食业为主营项目、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3)除上述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上年度应税收入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
9. 上年度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高标准的企业;
10. 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饮企业除外;
11. 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哪些纳税人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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