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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件增补发

来源:眉山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2/12 9:26:03

       一、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二、业务描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税务证件增补发  

        四、办理材料:

   1.《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1份

   税务证件损毁:损毁的税务证件1份

   五、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九、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流程:

   十一、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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