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400-6136-679

位置:乌鲁木齐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 学校动态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来源:乌鲁木齐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2/10 14:58:5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答: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好了,关于增值税专票跨月作废后重开步骤的全部内容小编已经讲解完毕了,对于本篇文章,大家还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都可以继续询问会计教练的在线老师,我们实时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

领取试听课
每天限量名额,先到先得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www.peixun360.com/2083/news/593511/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乌鲁木齐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全部内容。

温馨提示:提交留言后老师会第一时间与您联系!热线电话:400-6136-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