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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收益可以确认为其他收入里吗

来源:仙桃仁和会计培训班时间:2020/11/9 14:28:49

一:汇兑收益可以确认为其他收入里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相关知识问答:
二:企业有合并情形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什么?

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个税的综合所得包含哪些?

答:依据税法,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也仅汇算纳入其范围的这四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按原规定执行,不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范围内。

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是否需要缴税?

答: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五:企业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 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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