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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株洲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12/19 10:09:18

  在会计李的背书可不是你想的在学习中的背书。在会计中的背书是有特定的含义的。那么在会计中的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做成记名背书。通俗的说法就是说把这张票据转让给别人。那么,转让票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俩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票据背书必须做到以下18点。

  1、当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

  2、商业汇票的背书人经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增加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责任。

  3、单位或银行表明承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4、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前背书。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5、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区域性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区域性银行汇票只限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6、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增加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增加责任。

  7、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8、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9、背书必须连续。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10、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好持票人。

  11、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的记载事项更改。在背书过程中,对需要该背书情况,允许本手更改,按规定在更改处由原载人(该前手)更改并签章证明,后重新作成背书,此时该处方为有效背书。

  12、不得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

  1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1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在原背书人更改之前再次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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