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荆州会计培训班 > 学校动态 >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如何进行专项扣除
答:按每年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支出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答: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照39号公告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与上次退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以上内容就是荆州会计培训班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如何进行专项扣除的相关问题了,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在线留言,我们的答疑老师会尽快回复您的,感谢阅读!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www.peixun360.com/2070/news/260122/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荆州会计培训班 小编为您整理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如何进行专项扣除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