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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来源:常德恒企会计培训机构时间:2020/12/26 13:53:14

  务界人士意见后,下发了一份通知,叫做“财会(2016)22号”,出台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引起轩然大波。然后,又在2017年2月3日在财政部网站以会计司的名义,发布了一份《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以扬汤止沸。

  在这份文件中,有以下两条规定,读来很是烧脑。


  1、“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狮们,你们是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呢?还是冲减“存货”?(看到“存货”这两个字,感觉很搞笑。文件拟稿、审核者们,这个文件,有失水准啊。要知道,会计准则等东东也是你们这个司发出去的吧?拉低了水准啊。)

  到底该冲减哪个科目,说实话,我也不是很确定。那我们纠结于这个问题为个毛线啊?还不是因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个很大头很大头的税种,叫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中,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可以扣除啊,不但可以扣除,还可以加计20%扣除啊!要知道,土地增值税,高税率可以达到60%,是的,你没有看错,高时,可以对增值额的60%征税,当然,有个速算扣除数。

  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狮们,都受了命令,想尽一切办法把计税时的可扣除项目往死里做大。

  所以,他们也就怕冲减了“开发成本”这个“存货”科目啊。

  理论上讲,实务上也大多是这样操作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就直接从企业账簿的“开发成本”明细账取数。

  可是,如果,我的账上开发成本因为上述原因被冲减了,我就是要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么?

  我们来看看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允许扣除的土地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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