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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忘记认证发票怎么解决

来源:衡阳恒企会计培训机构时间:2019/9/27 9:38:10

  在日常实际的账务处理当中,每到月底,我们的财务人员需要检查当月的进项税发票是否都收到了,有没有认证?如果遇到月底忘记认证的时候,怎么办呢?所以今天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老师主要来介绍的问题:月底忘记认证发票怎么解决?

月底忘记认证发票怎么解决

  月底忘记认证发票怎么解决?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另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有关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有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发票一定要当月认证吗?

  增值税进项发票不是一定要当月认证的,有期限。

  具体法规如下:

  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内。

  从2010年1月1日前认证抵扣期限是90天,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延长为180。

  即从开票之日起顺延180天,在180天内可以认证抵扣,超出期限可以认证,但不可以抵扣销项增值税。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延长至360日,360日以内可以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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