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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确认收入吗?
答:依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此业务既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亦无影响,同时不会导致经济利益的留入),所以不应确认收入.
但在税收方面,却应视做销售计算交纳相应税金(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会计处理上,此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中的"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一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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