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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会计培训班小编分享房地产企业拆迁过程的涉税会计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
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垫付拆迁补偿资金680万元;支付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人工费用50万元;招拍挂取得土地后,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万元。拆迁补偿经政府评审后,一次性返回该公司800万元,其中包含评审拆迁费680万元,拆迁施工费80万元。
该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前期垫付拆迁补偿费时: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 680
贷:银行存款 680
(2)支付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人工费用50万元:
借: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 50
贷:银行存款 50
(3)土地拆迁完毕,竞拍成功后,支付土地出让金: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4)收到政府返还:
借:银行存款 800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800
分析
笔者观点:上述处理中,公司支付政府土地出让金1200万元计入土地成本没有问题,但其它会计账务处理不妥,存在明显“越位”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令第590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条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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