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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设立企业是否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
【答案】
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文件依据:《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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