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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开票

来源:泸州优路教育培训机构时间:2022/3/23 17:06:15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可以开不同税率的发票吗?下面是有关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开票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改增”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涉及的运输劳务是为了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以上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和运费一并征收增值税,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以后运输劳务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上述业务不再属于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当分别缴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但如果运输劳务与货物销售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应当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开票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收取货物价款(不含税)300000元,运费130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假如甲企业不在“营改增”试点范围,则向乙企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运费应当与货款一并征收17%的增值税。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2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1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89
  注:300000+1300÷(1+17%)=301111(万元)
  〔300000+1300÷(1+17%)〕×17%=51189(万元)
  例2、假如甲企业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则向乙企业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的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甲企业向购买方收取运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52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11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129
  注:300000+1300÷(1+11%)=301171(万元)
  300000×17%+1300÷(1+11%)×11%=511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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