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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涉及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26项行政处罚案由

来源:芜湖优路教育培训机构时间:2019/6/6 10:46:11

  2019年4月23日,新消防法颁布实施。《消防法》涉及的43项行政处罚案由,分别由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工商、质监)、分别或者共同管辖。其中,由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辖的有26项。接下来,优路教育带大家想了解一下26项行政处罚案由的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第五十八条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第六十条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3、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3、4、5、6项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4、5、6、7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1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第六十三条
  12、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13、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第六十四条
  14、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15、过失引起火灾的。
  16、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7、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18、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19、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第六十五条
  20、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
  2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第六十八条
  22、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七项职责)。
  23、单位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四项职责)。
  24、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两项内容)。
  25、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电焊、气焊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法律依据:第六十九条
  26、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处罚种类及幅度: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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