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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固定资产需要转到总公司吗

来源:上海长宁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9/9 16:50:46

  【问】分公司注销,固定资产如何转入总公司?

  【答】分公司注销,需要开具固定资产的销售处置的发票给 总公司。就是属于销售旧的固定资产

  相关知识:

  固定资产有伴指的是公司所持有的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等使用年限较长的一种资产。属于公司所持有的资产。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分公司注销时固定资产怎么处理的相关资料。

  分公司注销时固定资产处理


  一、固定资产是分支机构购进,且发票等开具的是分支机构的名头

  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注销时可以选择将该资产对外销售,或者销售给总公司,或者对已经无法使用或已到报废期限的固定资产做报废处理,如以上都不可行,应将固定资产移送至总公司。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在增值税上的处理

  与其他纳税人相同,分支机构的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这两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分支机构如属于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在企业所得税上,分支机构销售固定资产应计入营业外收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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