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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目全整理

来源:上海宝山区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0/4/18 15:51:57

  消费税税目全整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该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一、税目

  现行的消费税税目共有15个,具体征收范围如下:

  (一)烟

  即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特殊消费品。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并按照一定的配方辅之以糖、酒、香料加工而成的产品。

  (二)酒及酒精

  1.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青裸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馆方法酿制的白酒。

  2.黄酒是指以糯米、梗米、袖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间,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4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人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对啤酒源、薇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果啤”属于啤酒,应征消费税(国税函〔2005 〕333 号)。“果啤”是一种口昧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分为啤酒和果汁。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4.其他酒是指除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包括糠款白酒、其他

  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国税函〔2008〕742号文件中规定,调味料

  酒不征消费税。

  《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规定,对以蒸馆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率表“其他酒”10% 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①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②酒精度低于38度(含)。文件同时规定,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捆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蒲翠、珊珊、玛瑞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错石、尖晶石、黄玉、碧笠、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玻跑、珊湖、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

  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焰火是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鞭炮、焰火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通常分为13类,即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1.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烧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号至30号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财税〔2010〕118号):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 )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柴油机燃料调和生物柴油(B D lOO )》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如下:

  (1)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市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2)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3)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醋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馆出物等。

  (4)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3.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泊。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烧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烧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榕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蒙古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榕剂油征收范围。

  5.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

  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7.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醒油、工业燃料油、4→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根据财税〔2010〕98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花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的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七)摩托车摩托车的征收范围包括:

  1.轻便摩托车。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ml的两轮机动车。

  2.摩托车。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lh发动机汽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ml、空车重量不超过400kg(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重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八)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 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政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

  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必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对于购进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根据国税

  函〔2008〕452号文件规定,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信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手表

  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棒、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术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海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棒、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 原电池

  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钵原电池、鲤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

  (1 )铸原电池。以铮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辞二氧化锤原电池、碱性钵二氧化锺原电池、铮氧原电池(又称“钵空气原电池”)、铮氧化银原电池(又称“钵银原电池”)、铮氧化隶原电池(又称“乘电池川氧化录原电池”)等。

  (2 )鲤原电池。以钮做负极的原电池,包括鲤二氧化锤原电池、组亚硫酷氯原电池、钮二硫化铁原电池、鲤二氧化硫原电池、鲤氧原电池(又称“钮空气原电池”)、钮氟化碳原电池等。

  (3)其他原电池。指钵原电池、鲤原电池以外的原电池。原电池又可分为无录原电池和含隶原电池。隶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01% (扣式电池按0.0005% )的原电池为无隶原电池;其他原电池为含乘原电池。

  2. 蓄电池

  蓄电池又称二次电池,是按可充电、重复使用设计的电池;包括酸性蓄电池、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氧化还原液流蓄电池和其他蓄电池。

  (1 )酸性蓄电池。一种含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铅蓄电池(又称“铅酸蓄电池”)等。铅蓄电池,指含以稀硫酸为主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2)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一种含碱性或其他非酸性电解质的蓄电池,包括金属鲤蓄电池、鲤离子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锦蓄电池(又称“氢镰蓄电池”或“镰氢蓄电池”)、铺锦蓄电池、铁镰蓄电池、铮氧化银蓄电池(又称“钵银蓄电池”)、碱性钵二氧化锺蓄电池(又称“可充碱性钵二氧化镜电池”)、铮氧蓄电池(又称“钵空气蓄电池”)、铿氧蓄电池(又称鲤空气蓄电池”)等。(3)氧化还原液流电池。一种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目前主要包括全饥液流电池。全饥液流电池是通过正负极电解液中不同价态锐离子的电化学反应来实现电能和化学能互相转化的储能装置。

  (4)其他蓄电池。

  3. 燃料电池

  燃料电池,指通过一个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应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

  4. 太阳能电池

  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包括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发电储能用的蓄电池。

  5. 其他电池

  除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以外的电池。

  (十五)涂料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

  体材料之总称。

  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酷醒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醋类树脂类、聚醋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酶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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