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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工资加计扣除范围是怎样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科技人员,
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和临时聘用人员,并规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虽然两个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的称呼和内容表述有所区别,但是仔细分析比较,两者的范围基本一致,97号公告将研究开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而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虽未细分,
但分析其条款也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因此两者人员范围基本一致.
但是,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究开发人员有时间要求,即必须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否则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而97号公告对时间无要求.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存在累计工作时间未达到183天的研发人员,该部分人员从事研发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提醒企业应将该部分人员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受益原则计入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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