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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哪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件要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都须进行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以下四种:
A.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才培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B.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C.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D.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5.继续教育时间安排
由于会计继续教育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继续教育的时间会受各地财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变动,具体以各地财政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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